(2017)鄂0111财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文海与林金屏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海,林金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财保200号申请人:王文海,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桑池华、陈诗琪,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林金屏,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330323197101094018。申请人王文海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林金屏名下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荆州市宁泰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红门路(新世界名店广场)1栋5楼房屋为申请人王文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林金屏名下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二、查封担保人荆州市宁泰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红门路(新世界名店广场)1栋5楼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熊 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华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