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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3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长兴县洪桥镇人民政府与盛国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县洪桥镇人民政府,盛国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3905号原告:长兴县洪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洪桥镇。法定代表人:陈超,镇长。被告:盛国方,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县洪桥镇人民政府诉被告盛国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李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