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9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9803金利明与王菊新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利明,王菊新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803号原告:金利明,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姝姝,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菊新,女,1967年1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金利明与被告王菊新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因王菊新不服仲裁裁决已起诉,故本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屈玲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