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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3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东与杨万东、杨万库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杨万东,杨万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3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张东,男,1990年8月31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杨万东,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杨万库,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执行张东申请杨万东、杨万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86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万库履行了10000元,下剩标的款作分期履行计划,被执行人杨万东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管、车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同时,本院已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找函,查找被执行人杨万东下落���并依法将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西明审判员  金 鑫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计生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