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4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高雪琳与黄俊国、黄素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雪琳,黄俊国,黄素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297号原告高雪琳,女,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姜雨声,即墨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俊国,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黄素博,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770496。负责人黄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文秀,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雪琳诉称,2016年12月15日,黄俊国驾驶鲁B×××××号小客车沿泰山一路由被向南行驶时,与刘洪泽驾驶原告高雪琳所有的鲁B×××××号小客车相撞,造成原告高雪琳车损的交通事故。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俊国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洪泽无事故责任。要求被告赔偿车损87750元。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对原告出具的车损鉴定报告不认可,要求重新鉴定,现正在鉴定过程中。本院认为,因原告的车损鉴定尚未作出,无法确认原告的损失数额,本次诉讼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雪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94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永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