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行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桂琴与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琴,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01行初77号原告王桂琴,女,汉族,1954年12月5日出生,天津市天山制冷设备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哈密道151号。法定代表人沙明骏,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琴诉被告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桂琴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桂琴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战华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人民陪审员 孔令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智萌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