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6011-3、60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朱肖傧、余明华申请执行四川华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肖傧,余明华,四川华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6011-3、6012-3号申请执行人朱肖傧。申请执行人余明华。被执行人四川华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英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1496、114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15日受理朱肖傧、余明华申请执行四川华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华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5执223号执行案件中的应收款项人民币135899元提取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