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郭海根与武汉港机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根,武汉港机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1013号原告:郭海根,男,195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武汉港机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汉施公路95号。法定代表人:姚荣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冰原,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海根与被告武汉港机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郭海根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海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海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5元,由原告郭海根负担,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桂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