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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雷先惠与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先惠,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贸易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2852号原告:雷先惠,女,194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兵,重庆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贸易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壮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陈庆雄,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雷先惠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先惠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先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雷先惠负担。审判员  赵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