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房县环境保护局与房县恒通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房县环境保护局,房县恒通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325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房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贤东,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房县恒通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泽云,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房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房环罚字[2016]02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执行人未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如下处罚:处以罚款100000元,立即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本院认为,房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房环罚字[2016]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房环罚字[2016]02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 政审判员 万少峰审判员 邢思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鲁华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