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周长敬与程召旭、范亚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敬,程召旭,范亚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1457号原告周长敬,男,196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程召旭,男,1980年4月4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范亚克,女,1979年5月26日生,汉族,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敬与被告程召旭、范亚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长敬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长敬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长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7元,减半收取1078.5元,由周长敬负担。审判员 马新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永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