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中与李然、姜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李然,姜敦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897号原告王中,男,1973年4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被告李然,男,198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被告姜敦超,男,1967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现住山东省鱼台县。原告王中与被告李然、姜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王中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中撤诉。案件受理费423元,由原告王中负担。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