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恢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146连云港市法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法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法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浦区。被执行人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民初字第01823号民事调解书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臣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