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文安县荣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石家庄光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荣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石家庄光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691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荣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地址:文安县政通道320号。被执行人石家庄光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文安县荣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家庄光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文民初字第3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