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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郝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161号原告:郝某,女,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被告:王某,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 判 长  孙睿杰人民陪审员  雷安建人民陪审员  刘腊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