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民初40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建涛、马天文等与周新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涛,马天文,马新文,周新成,邹永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四支公司,合肥易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一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博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沈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4058号之二原告:李建涛,女,196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焕焕,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天文,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焕焕,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新文,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焕焕,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新成,男,199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全义,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永明,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四支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周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刚,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易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龙剑。被告:合肥一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王涛。被告:合肥博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葛宝。被告:沈奇,男,199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郑培,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娟,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建涛、马天文、马新文与被告周新成、邹永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四支公司、合肥易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一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博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沈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李建涛、马天文、马新文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涛、马天文、马新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涛、马天文、马新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建涛、马天文、马新文负担。审 判 长 周 鹏人民陪审员 王劲松人民陪审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晓晗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