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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钱亚保与洪林、杨德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钱亚保,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执行人:洪林,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合肥市。被执行人:杨德毅,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亚保与被执行人洪林、杨德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洪林、杨德毅给付申请执行人钱亚保借款185万元及利息和应承担的诉讼、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洪林、杨德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在淘宝网拍卖了被执行人洪林、杨德毅名下坐落于合肥市钢北老医院7号楼7���501室和拆迁安置房新海家园东区C#6103、303、603三套住宅房,经两次拍卖均流拍。2017年5月10日申请人钱亚保书面申请愿以第二次拍卖价人民币58万元、130万元接受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洪林、杨德毅名下坐落于合肥市钢北老医院7号楼7幢501室和拆迁安置房新海家园东区C#6103、303、603三套住宅房作价188万元,交付申请人钱亚保抵偿被执行人洪林、杨德毅所欠债务,余欠债务被执行人洪林、杨德毅应当继续清偿。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钱亚保时转移。二、申请人钱亚保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利民审判员  李德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