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执1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牟丙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牟丙星,牟世良,张朝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1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7073646-0。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被执行人牟丙星,男,1960年8月25日出生,住黄岩区。被执行人牟世良,男,1958年3月31日出生,住黄岩区。被执行人张朝桂,男,1960年7月9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牟丙星、牟世良、张朝桂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牟丙星、牟世良、张朝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牟丙星、牟世良、张朝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799.5元、申请执行费2000元。但被执行人牟丙星、牟世良、张朝桂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牟丙星、牟世良、张朝桂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牟丙星、牟世良、张朝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10100元,优先偿付诉讼费1799.5元、执行费2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6300.5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牟丙星、牟世良、张朝桂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牟丙星、牟世良、张朝桂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牟丙星、牟世良、张朝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扣划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牟丙星、牟世良、张朝桂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1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牟丙星、牟世良、张朝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杭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