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5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某某教育培训中心与西安某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某某教育培训中心,西安某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5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某某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科技二路。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西安市未央区某某教育培训中心与西安某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找不到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下落,也查找不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因“商标代理”涉嫌诈骗,公司的负责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司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在网上进行通缉。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某某教育培训中心知晓,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5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王治水审判员 李长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