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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刑更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易建龙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建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31号罪犯易建龙,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2)常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易建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二终字第5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月26日交付执行。2015年3月31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7月13日起至2027年7月1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易建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制鞋手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07.1分。2016年度评为优秀互监组长。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易建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建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刑期至2026年1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芬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