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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2民初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卢金全、舒兰珍与周旭、周定文、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金全,舒兰珍,周旭,周定文,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2民初296号之一原告:卢金全,男,194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飞,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舒兰珍,女,194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飞,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旭,女,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全,男,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告:周定文,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全,男,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负责人:张欣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女,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娓丝,女,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卢金全、舒兰珍与被告周旭、周定文、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卢金全、舒兰珍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金全、舒兰珍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金全、舒兰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981.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 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俊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