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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6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赖某1、俞某等与陈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1,俞某,赖某2,陈某,叶某,林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6民初170号原告:赖某1,女,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远县。。原告:俞某,男,1963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安远县。。原告:赖某2,男,199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安远县。。上述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红萍,安远县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远县。。被告:叶某,女,199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安远县。。上述俩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晓昀,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女,1966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安远县。。原告赖某1、俞某、赖某2与被告陈某、林某、叶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1、俞某、赖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红萍、被告陈某、叶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晓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返还彩礼48000元的70%计33600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原告赖某2与被告叶某在网上聊天相识。2015年7月谈婚论嫁,被告林某向原告赖某1提出要彩礼58000元,后经双方协商定下彩礼为48000元、脱奶衣5000元、蓝子钱2500元等相关各种费,为此原告家里一共花费了70000元左右。××××年××月××日原告赖某2与被告叶某在安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叶某经常在县城逗留至深夜才回家,经常跟别的男人聊天,导致双方发生口角。××××年××月××日被告叶某胞弟结婚,因嫌弃原告赖某2只随了2000元为由,被告叶某离开原告。之后原告三次前往被告家中叫叶某回家,但被告陈某夫妻不是咒骂就是拿菜刀砍人,被告叶某也拒绝回家。2017年2月21日叶某与赖某2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这桩婚姻给原告家庭造成极大的损失,原告赖某1也患有疾病,故提出上述诉求。被告陈某辩称,1、叶某与原告赖某2结婚时,协商的礼金是48000元,但被告回了10000元给赖某2购买摩托车,还给了5000元的红包给赖某2,同时还回了箱子等物品价值2000元,剩余款项去办酒席等支出已经没有多少。2、本被告女儿叶某与赖某2是自由恋爱,结婚后因为赖某2会打骂叶某,生活上也不关心她,导致被告女儿外出打工,在外打工期间赖某2也不叫其回家,而是在2017年2月通知叶某回来与其离婚,离婚是赖某2主动提出的,而不是叶某提出的,叶某也没有过错。综上原告赖某2与叶某方自愿结婚到离婚已经长达两年之久,双方共同生活一年多,且本被告女儿也不存在过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叶某辩称,本被告与赖某2系自由恋爱结婚,本被告在美发店工作,因此常需要上晚班,并且会按时下班回家,并没有原告所称逗留至深夜回家。原告赖某2经常怀疑被告,与本被告吵架,还使用暴力,生活上也不关心被告。××××年××月因被告弟弟结婚,因随礼问题双方吵了架,被告出去玩了几天,原告就跑到被告娘家大吵大闹。之后本被告就收拾衣服外出打工。2017年2月原告赖某2向本被告提出离婚,不同意就要起诉本被告,为此2月21日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与被告赖某2婚姻存续期间,原告多次伤害本被告,本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起诉要求返还彩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林某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三原告户口本,2.离婚证、离婚协议书,3.赖某4、赖某3、杜长坤、唐某、林双英的调查笔录、安远县欣山镇金石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4、证人赖某3、赖某4、唐某、赖某5、赖某6的证言。上述证据欲证明原告赖某2与被告叶某已办理离婚手续,并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生育小孩,因赖某2结婚支付被告家彩礼已造成原告方家庭生活困难。被告方对1、2组证据的三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其不能证明原告的观点,对3、4组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对上述1、2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于原告所要证明的观点,本院将结合案情加以综合认定;对于第3、4组证据,因证人与原告存在亲戚关系等因素,本院对此不予确认。被告方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原告赖某2与被告叶某通过手机QQ相识并恋爱,之后双方家长约定彩礼48000元、篮子钱等2500元、脱奶衣5000元,原告家依约定支付了上述款项。2015年7月9日(农历五月二十四)原告赖某2与被告叶某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被告陈某亦按习俗举办了出嫁婚宴,且按礼节向原告方给付了回礼等。××××年××月××日原告赖某2与被告叶某在安远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之后双方又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口,并于2017年2月21日办理了离婚手续。本院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婚约当事人按照习俗赠与彩礼等婚约财产,其目的在于成立婚姻。本案的原告赖某2与被告叶某经自由恋爱结婚并在一起共同生活了近一年半之久,并不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之后虽然离婚,也仅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因产生矛盾纠纷导致。原告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方存在法律规定的应返还彩礼的情形。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方要求被告方返还婚约彩礼336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赖某1、俞某、赖某2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0元,由原告赖某1、俞某、赖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审 判 长  钟 旻人民陪审员  高日升人民陪审员  李青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赖威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