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行初字第000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罗国清诉被告老河口市人民政府、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清,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老河口市人民政府,老河口市万昌商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行初字第00003号之一原告罗国清,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胜,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地址:老河口市秋丰路。法定代表人陈冈,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辉,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地址:老河口市三环路。原法定代表人郑德安(现法定代表人张学林),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老河口市万昌商贸投资有限公司,地址:老河口市拦马河。法定代表人张玉来,老河口市万昌商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老河口市万昌商贸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一般授权代理。原告罗国清诉被告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国清以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老河口市人民政府与其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愿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国清负担。审 判 长 栗建伟人民陪审员 魏长生人民陪审员 马德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雪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