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1民初5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战绍铎、战凤玉等与龙口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绍铎,战凤玉,战凤平,战凤刚,龙口市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5436号原告:战绍铎,男,194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原告:战凤玉,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原告:战凤平,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原告:战凤刚,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晓,山东翔宇绍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市中医医院,住所地为龙口市。法定代表人:胡英善,任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圣瀑,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龙,医务科主任。原告战绍铎、战凤玉、战凤平、战凤刚诉被告龙口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战绍铎、战凤玉、战凤平、战凤刚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口市中医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战绍铎、战凤玉、战凤平、战凤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战绍铎、战凤玉、战凤平、战凤刚撤回对被告龙口市中医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战绍铎、战凤玉、战凤平、战凤刚负担。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闫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