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5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战绍铎、战凤玉等与龙口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绍铎,战凤玉,战凤平,战凤刚,龙口市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5436号原告:战绍铎,男,194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原告:战凤玉,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原告:战凤平,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原告:战凤刚,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晓,山东翔宇绍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市中医医院,住所地为龙口市。法定代表人:胡英善,任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圣瀑,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龙,医务科主任。原告战绍铎、战凤玉、战凤平、战凤刚诉被告龙口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战绍铎、战凤玉、战凤平、战凤刚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口市中医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战绍铎、战凤玉、战凤平、战凤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战绍铎、战凤玉、战凤平、战凤刚撤回对被告龙口市中医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战绍铎、战凤玉、战凤平、战凤刚负担。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闫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