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衡水市桃城区三爱钢模板租赁站与王树栋、高彦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市桃城区三爱钢模板租赁站,王树栋,高彦英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412号原告:衡水市桃城区三爱钢模板租赁站,住所地桃城区王许庄。法定代表人:张宪立,职位: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军,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回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树栋,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高彦英,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衡水市桃城区三爱钢模板租赁站与王树栋、高彦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衡水市桃城区三爱钢模板租赁站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衡水市桃城区三爱钢模板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衡水市桃城区三爱钢模板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杜建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庞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