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8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颜苏明、冯玉柱罚金一案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8执74号本院移送执行颜苏明、冯玉柱罚金一案,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生效判决书所载明的地址多次向被执行人冯玉柱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均被退回,理由是地址不详无法送达,其户口也被当地派出所冻结,查询系统无法登陆;另一被执行人颜苏明签收本院邮寄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未主动履行罚金义务,经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428执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花晓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