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琴与黄凯、郑新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琴,黄凯,郑新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1688号原告:刘琴,女,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行伟,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黄凯,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郑新波,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原告刘琴与被告黄凯、郑新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刘琴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刘琴负担。审判员 钟江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慧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