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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执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华市宝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德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宝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德福,王彩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2497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宝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新狮乡道院塘,组织机构代码:763913254。法定代表人伍小宝。被执行人王德福,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王彩多,女,1973年5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02民初12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德福、王彩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和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德福、王彩多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志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邵帅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