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付宝玉与杜吉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宝玉,杜吉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46号申请执行人付宝玉,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杜吉飞,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新野县。申请执行人付宝玉与被执行人杜吉飞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付宝玉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审判员 田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显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