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菊云、刘贵友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菊云,刘贵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40号申请执行人:陈菊云,女,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刘贵友,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陈菊云与刘贵友离婚纠纷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24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刘贵友支付申请执行人陈菊云抚养费人民币11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现暂未控制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