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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伏海与王玉平、安阳县伦掌镇西柏涧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伏海,王玉平,安阳县伦掌镇西柏涧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539号原告杨伏海,又名杨福海,男,195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孟顺堂,法治报道维权中心推荐被告王玉平,女,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王业成,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安阳县伦掌镇西柏涧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伦掌镇西柏涧村。负责人周玉琥,该村党支部副书记,主持村委会工作。委托代理人王有海,男,1954年5月16日出生,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伏海与被告王玉平、伦掌镇西柏涧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伏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伏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由原告杨伏海负担。审判员  张文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