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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淑梅与东港市荣达食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梅,东港市荣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560号申请执行人刘淑梅,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东港市荣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椅圈镇。法定代表人刘作涛,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淑梅与被执行人东港市荣达食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东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东劳人仲字[2016]160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按仲裁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东港市荣达食品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给付余下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2565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字[2016]160号仲裁调解书中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明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