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民辖终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芜湖市新建钢材经营部与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市新建钢材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辖终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孟坚,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市新建钢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南翔万商钢材城F区1164-1165号。经营者:陈建强,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上诉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建工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芜湖市新建钢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7民初1179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陕西建工安装公司上诉称,本案中,当事人之间是口头购销合同,根据规定,口头购销合同不依照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故该案只能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在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本案当事人在签订的多份《购货合同》中就争议解决约定为“协商不成时的可通过合同签订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时约定了合同签订地为“芜湖市南翔万商钢材城”,上述约定为有效约定,且芜湖市南翔万商钢材城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协议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芜湖市新建钢材经营部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陕西建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朱有强审 判 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徐海军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