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7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广州地隆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黄金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地隆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黄金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7856号原告:广州地隆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站前路108-122号广东新大地宾馆3号楼首层、二层。法定代表人:唐楚琴,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霁庭,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嘉丽,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金艳,女,汉族,1974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地隆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金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地隆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49.5元,由原告广州地隆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梁艳华审判员 李 博审判员 周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浩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