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5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与顾七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顾七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5749号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北路1-1号。诉讼代表人:郭春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祎,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顾七发,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与被告顾七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承担(已预交)。审 判 长 童小平人民陪审员 余河洲人民陪审员 梅雨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桑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