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开彪与田正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彪,田正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2175号原告:王开彪。被告:田正平。原告王开彪与田正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王开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开彪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开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开彪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桂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