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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俊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54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俊,男,1990年1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2012年1月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于2013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9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吴俊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沪0116刑初9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5日晚,被告人吴俊在本市徐汇区XX路XX号被害人饶某经营的全家便利店工作期间,窃得店内保险箱内的现金人民币5,060元。2016年7月10日,被告人吴俊至本市金山区XX镇XX路XX号足浴店内,窃得被害人张某1放置于包房内的苹果iPhone6Plus手机一部(未予鉴定)。2016年7月14日,被告人吴俊至本市金山区XX镇XX路XX号足浴店内,窃得被害人杨某放置于包房内的价值人民币2,897元的苹果iPhone6Plus手机一部。2016年7月17日,被告人吴俊至本市金山区XX镇XX路XX弄XX号足浴店内,窃得被害人卓某的价值人民币4,190元的苹果iPhone6sPlus手机一部。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吴俊至本市闵行区XX街XX号足浴店内,窃得被害人胡某放置于包房内的苹果iPhone6sPlus手机一部(未予鉴定)。2016年8月6日,被告人吴俊至本市崇明区XX镇XX路XX号XX室足浴店内,窃得被害人付某放置于包房内的价值人民币4,804元的苹果iPhone6sPlus手机一部。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吴俊至本市松江区XX路XX弄XX号足浴店内,窃得被害人陈某放置于包房内的价值人民币3,274元的苹果iPhone6手机一部。2016年9月2日,被告人吴俊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第1节、第3节盗窃事实。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饶某、张某1、杨某、卓某、胡某、付某、陈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提供的销售凭证、发票复印件等材料,证人殷某、况某、张某2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物证鉴定所手印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接受证据清单、侦破经过、工作情况及拍摄的照片,相关前科材料、释放证明,吴俊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原审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吴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22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俊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吴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吴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吴俊上诉提出原判对涉案手机估价过高,且量刑过重,要求本院改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吴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涉案手机的价格认定意见书是依据有关估价规定依法作出。吴俊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已充分考虑其具有当庭自愿认罪的情节对其依法量刑,其上诉提出再予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吴俊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强审判员 陈 捷审判员 李玉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扬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