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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初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永福与李英爱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福,李英爱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第817号原告李永福,男,1967年12月4日生,朝鲜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黎明街梨园委十六组。被告李英爱,女,1966年生,朝鲜族,集安市人,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福诉被告李英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现无法提供被告联系方式及地址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