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4行赔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何海花与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海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4行赔1号原告:何海花,女,生于1976年5月12日,住陇南市武都区。委托代理人张刚,甘肃秦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娥,甘肃秦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地址:武都区城关镇人民路389号法定代表人杨卫学,武都区公安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董高云,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法制室主任委托代理人XX,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法制室民警本院在审���原告何海花诉被告武都区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何海花以与武都区公安局就行政赔偿事宜达成相关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海花与被告武都区公安局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就行政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行政争议已化解,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海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海花负担。审 判 长 刘蔚萍代理审判员 蹇正康代理审判员 郭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武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