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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岳鹏东因与被申请人马羲德、马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岳鹏东,马羲德,马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6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岳鹏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羲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刚。再审申请人岳鹏东因与被申请人马羲德、马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8民终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岳鹏东申请再审主要理由:2014年6月2日,马羲德从刘彩霞处收购肉牛时,因一时手头不便,便向岳鹏东借款70000元。一、二审人民法院没有全面审查证据,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属双方当事人借贷事实认定问题,鉴于申请人受雇于马羲德、马刚,在经销肉牛工作中负责给马羲德、马刚记账和管钱,2014年6月2日申请人在为马羲德、马刚收购肉牛时,通过其账号向卖方刘彩霞支付过7万元,此后申请人与马羲德、马刚进行过结算。申请人现主张该7万元是马羲德、马刚向其借款,存在证据和理由不充分的问题。本案生效判决认定申请人所举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属适当。据此岳鹏东申请再审理由依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岳鹏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心代理审判员  郭丽萍代理审判员  倪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