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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绥琴与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绥琴,高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6民初586号原告:张绥琴,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居民,住绥德县名州镇永乐路42号,身份证号码612727196805205729。被告:高梅,女,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居民,住绥德县名州镇名州路9号,身份证号码6127271967040070025。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绥琴与被告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绥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张绥琴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文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