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18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与周芳芳、郴州中珠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周芳芳,郴州中珠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18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负责人张文忠,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芳芳,女,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常宁市。被执行人郴州中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法定代表人郑一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与周芳芳、郴州中珠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予以立案执行,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周 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重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