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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蒋孟岑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孟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483号被执行人:蒋孟岑,女,汉族,1981年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81********,住宜宾市翠屏区金帝庄园小区B区*栋****号。关于被执行人蒋孟岑罚金一案,现法院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陈文芳审判员 李文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玲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