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宋玉兔、欧显树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兔,欧显树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01刑初192号公诉机关恩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玉兔,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恩施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释放。被告人欧显树,男,1982年4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利川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释放。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恩市检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玉兔、欧显树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玉兔、欧显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初,被告人宋玉兔、欧显树与方某1、方某2商量,约定由欧显树提供赌资,宋玉兔寻找场地,方某1、方某2以出老千的方式参加赌博,获利后平分。1月7日,方某1、方某2在恩施赌博未通知宋玉兔、欧显树参加和分钱。次日20时许,宋玉兔、欧显树以方某1、方某2在恩施赌���未通知及未分钱为由,将方某1、方某2从利川骗至恩施,在金桂大道瑞享酒店门口将二人带上宋玉兔的鄂Q×××××本田轿车,并以言语相威胁,称要将二人赌博出老千的事情告知他人,向方某1、方某2索要人民币15000元。过程中方某1报警,1月9日1时许,恩施市公安局民警在恩施市松树坪汽车城门前将宋玉兔抓获。2时许,欧显树主动到恩施市公安局六角亭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宋玉兔、欧显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方某1、方某2的陈述,证人汪山东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玉兔、欧显树以胁迫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均应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宋玉兔自愿认罪,被告人欧显树具有自首情节,且均系犯罪未遂,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玉兔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欧显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 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腾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