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3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金民、厦门玉星鹭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民,厦门玉星鹭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金民,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厦门玉星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6路622号一楼101区,组织机构代码30308179-2。法定代表人:李坚。本院在执行黄金民与厦门玉星鹭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黄金民无法提供厦门玉星鹭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黄金民的债权本金14000元及二倍工资差额15645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洪福裕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