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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东营市百川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李艳秋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百川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李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394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百川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艳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百川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艳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东营市百川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吴胜林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汝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