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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10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静诉郑晓萧、程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郑晓萧,程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133-1号申请执行人张静,女,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晓萧,女,汉族,1981年1月3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程山林,男,汉族,1981年6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张静诉郑晓萧、程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66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静于2017年12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2017年7月5日案外人王玉合自愿为张静诉郑晓萧、程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供反担保,自愿提供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房产一套以解决执行异议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案外人王玉合名下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少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