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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石狮市世纪友鞋材商行与陈施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世纪友鞋材商行,陈施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70号原告:石狮市世纪友鞋材商行,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九二东路*******号。经营者:林志文,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旭,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施堂,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石狮市世纪友鞋材商行与被告陈施堂买卖合同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狮市世纪友鞋材商行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该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狮市世纪友鞋材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计66.5元,由石狮市世纪友鞋材商行负担。审 判 长  陈清真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绍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