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石狮市世纪友鞋材商行与陈施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世纪友鞋材商行,陈施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70号原告:石狮市世纪友鞋材商行,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九二东路*******号。经营者:林志文,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旭,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施堂,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石狮市世纪友鞋材商行与被告陈施堂买卖合同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狮市世纪友鞋材商行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该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狮市世纪友鞋材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计66.5元,由石狮市世纪友鞋材商行负担。审 判 长 陈清真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绍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