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3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崇礼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季璇、黄保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崇礼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季璇,黄保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全文
拟稿人赵海鑫审核人领导审批打印份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33民初339号原告:张家口市崇礼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崇礼区西湾子镇北新街。负责人:李志刚,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霞,系该局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季璇,女,汉族,1989年1月13日出生,无业,现住北京市朝阳区,系车辆驾驶人。。被告:黄保卫,男,汉族,1975年5月3日出生,现住北京市西城区,系机动车所有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号远洋大厦**层。法定代表人:武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向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原告张家口市崇礼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原告执法局)与被告季璇、被告黄保卫、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执法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霞、被告季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保卫、被告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季璇、黄保卫连带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5200元。2、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2日,被告季璇驾驶所有人为黄保卫的京J×××××黑色天籁小型轿车在崇礼区四台嘴乡由东向西行驶至转枝莲村路段时,撞在道路右侧由原告执法局架设的路灯杆上,造成路灯杆损坏,车辆相关部位损坏。同日,崇礼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季璇驾驶机动车在冰雪道路上未降低行驶速度而发生事故,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季璇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次事故给原告执法局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5200元。被告季璇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季璇未予答辩。庭审时口头辩称,基本认可,诉状上是超速,但是当时是速度30、40迈,赔偿数额看票据。被告黄保卫未予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未予答辩。庭审前向本院递交了代理词。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2日14时许,由被告季璇驾驶所有权人为黄保卫所有的京J×××××黑色天籁小型轿车在崇礼县四台嘴乡由东向西行驶至转枝莲村路段时,撞在道路右侧由原告执法局架设的路灯杆上,造成路灯杆损坏,车辆相关部位损坏。崇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2016C0019号”,认定季璇负全部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执法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①路灯灯杆价款15800元,②太阳能灯头款2800元,③基础款2000元,④人工费1200元(酌定),⑤吊车600元(酌定),⑥货车运费500元(酌定),合计款22900元。另查明,被告季璇所驾驶的所有人为被告黄保卫所有的肇事车辆京J×××××号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款额2000元)及商业三者险,保险数额为5万元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为2015年9月2日至2016年9月1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再查明,2016年崇礼县经国务院批准撤县设张家口市崇礼区。原告崇礼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变更为张家口市崇礼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上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诉状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主体资格证明、财产损失赔偿明细表、中标通知书、张建工审字【2014】第366号路灯安装工程预算的评审报告,建设项目造价审核确认表;被告季璇提供的驾驶证、行车本。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所证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合法、有效,依法予以确认。此次交通事故被告季璇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京J×××××)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对被告季璇给原告执法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替代予以赔偿。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2000元,超出部分款20900元在商业三者险内予以赔付。对原告主张赔付的经济损失有价格的据实赔付,人工费用酌情予以赔付。对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意见,因无书面证据予以佐证,证据不足,依法不予采信。被告季璇、被告黄保卫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被告黄保卫、被告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参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家口市崇礼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经济损失路灯灯杆等项合计款22900元。二、被告季璇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被告黄保卫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款186元,原告张家口市崇礼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负担款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希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海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