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4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延琴与丁肇亮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延琴,丁肇亮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050号原告:周延琴,女,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丁肇亮,男,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周延琴诉被告丁肇亮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延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綦浩 关注公众号“”